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菊。被执行人夏凤兰。李慧菊与夏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凤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慧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凤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慧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凤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慧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