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02民初4322号
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斌,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上青山风景区筹建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上青山风景区。
负责人:贺理贵。
原告胡某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上青山风景区筹建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胡某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李鼎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