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曾用名王学良,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高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梦君,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8年12月6日撤销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海龙,绰号小孩,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捕前租住广东省东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黄晓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建东,绰号阳蛋,男,汉族,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孙燕,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鹏辉,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王珂,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党鹏,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罗莹,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某1,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8)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犯抢劫罪、非法储存、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文梦君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鹏辉犯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海龙、文建东、党鹏犯抢劫罪、被告人文某1犯窝藏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芳、王孟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新、文梦君一起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文梦君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两把手枪、20余发子弹。后二人驾车回到驻马店市,该两把枪支由王新保存。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文梦君、王新、李鹏辉三人驾车由驻马店抵达云南省打洛镇,后文梦君和王新一起非法入境到缅甸境内,在第四特区曼秀娱乐公司,从岩某1处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手枪、100余发子弹。后文梦君携带枪支、子弹与王新回到打洛镇与李鹏辉汇合,三人驾车返回驻马店市途经打洛镇一香蕉林时,文梦君将枪支、子弹分别藏匿于车厢内不同部位,至抢劫案前一直由文梦君保存。同年5月20日,王新持该枪支实施抢劫犯罪。案发后,在王新指认下,民警将上述三把手枪及15发子弹全部起获。经鉴定,涉案三把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疑似枪弹认定为弹药。
二、故意伤害罪2015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文梦君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东段燃面馆门前,因经济纠纷将被害人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抢劫罪被告人王新、文建东、王海龙在文梦君策划下,通过被告人李鹏辉做内应获取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白龙泉附近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后,于2018年5月20日1时许在党鹏的接应下潜入案发地附近,后王新、文建东、王海龙三人蒙面持手枪、尖刀等作案工具,采取鸣枪、言语威胁、持刀施暴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共抢走现金9万余元、手机两部并造成朱某等四被害人轻微伤,后三被告人在党鹏接应下逃跑并将作案工具进行隐藏或销毁。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5,590元。
四、窝藏罪2018年6年7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1在明知王新、党鹏、文梦君等人涉嫌抢劫犯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王新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臧集黄西河桥处和党鹏见面,帮助其逃跑。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储存、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文梦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鹏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海龙、文建东、党鹏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文某1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文梦君、王海龙、文建东、文某1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提出其在所犯抢劫罪中属从犯。
被告人党鹏提出,其只是开车、不知抢劫的事,辩称其无罪。被告人李鹏辉提出,其在所犯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中属从犯。被告人王新辩护人提出:1.王新系从犯,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2.公诉机关指控王新犯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罪的证据不足;3.王新具有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王新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梦君辩护人提出:1.文梦君未直接实施抢劫,系从犯或作用较小主犯;2.所购买的枪支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3.文梦君犯故意伤害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免于刑事处罚;4.文梦君有立功情节。建议对文梦君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龙辩护人提出,王海龙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建议对王海龙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建东辩护人提出,文建东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文建东从轻处罚。被告人党鹏辩护人提出,党鹏事前未预谋抢劫,无证据证明党鹏案发前踩点、准备作案工具,认为党鹏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鹏辉辩护人提出,指控李鹏辉参与的两起案件中均系从犯;李鹏辉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文某1辩护人提出,文某1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事实2015年4月份,被告人文梦君、王新一起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期间,文梦君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两把手枪、20余发子弹。购得枪弹后,文梦君、王新驾车回到驻马店市,后文梦君将该两把枪支交由王新保存。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文梦君、王新、李鹏辉三人驾车由驻马店出发抵达云南省打洛镇后,文梦君通过联系缅甸关系人,和王新一起非法入境到缅甸境内。在缅甸第四特区曼秀娱乐公司,文梦君找到岩某1(又名:“阿某1”,另案处理),从岩某1处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手枪、100余发子弹。后文梦君携带枪支、子弹与王新回到打洛镇与李鹏辉汇合,三人驾车返回驻马店途经打洛镇一香蕉林时,文梦君在车内将枪支、子弹分别藏至车厢内不同部位,至该枪实施抢劫前一直由文梦君保存。同年5月20日,王新持从文梦君处获取该枪支实施抢劫犯罪,后该枪由王新保存。王新因抢劫案被抓获后,在王新的指认下,民警将上述三把手枪及15发子弹全部起获。经鉴定,涉案三把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疑似枪弹认定为弹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⑴王新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左右,文梦君在广东省东莞市买的两把枪由他保管一段时间,其中有一次去抢赌场时拿给王海龙使用,2018年5月份丢弃。文梦君在缅甸买枪之事是在驾车回到驻马店后他才得知,该枪在抢劫时由文梦君给他使用,抢劫后他把该枪支存放在他老表家中。⑵文梦君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清明节前后,他和王新一起去广东省东莞市准备买枪,后王新联系“阿某2”购买枪支,他共支付16,500元购买两把枪支及20余发子弹。二人驾车回驻马店,后所购枪、弹一直由王新保管。2018年3月份,第一次预谋抢赌场未成功,王新让王海龙拿其中一把枪,后枪仍由王新保管。他不认识“阿某2”。2018年初,他和王新、李鹏辉三人开车从驻马店出发到云南省西双版纳打洛镇。他和王新商量从云南越境去缅甸买枪,对李鹏辉说是去游玩。三人到云南后李鹏辉留在宾馆,他和王新到缅甸。期间他通过之前认识的“阿某1”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手枪和100发子弹。“阿某1”交付枪和子弹时,王新在场,后手枪和子弹绑在王新身上带回云南,回到宾馆后让李鹏辉买剪刀将枪和子弹从王新身上拆下。三人整理好行李往驻马店方向行至一片香蕉林时,他把枪藏在副驾驶座下,子弹放到车后备箱门里,之后这把枪和子弹由他本人保管。他和王新、王海龙、党鹏等人一起试过枪,持该枪实施抢劫后由王新保管该枪支,案发后他把剩余子弹扔掉。⑶李鹏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8年2月20日,文梦君以去游玩的名义带着他和王新去云南。三人到达云南省打洛镇后,文梦君和王新让他开车送二人到一个地方,之后他在宾馆等候文梦君和王新。三四天后,他到原地点接回文梦君和王新。三人回到宾馆后,他见文梦君从带回的黑色包裹内拿出20多发子弹。三人轮流驾车离开云南的路上,文梦君又拿出一把枪支给王新看。2.证人证言⑴岩某1证言:2018年2月份,文梦君到缅甸第四特区曼秀娱乐公司找他买枪,后他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文梦君一把黑色手枪、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文梦君2盒子弹(100发)。他给文梦君枪和子弹时,房间里有一陌生男子在睡觉。⑵张某1(又名“阿某2”)证言:他于2010年在东莞市企石镇亲戚的大排档打工时认识王新。在一次吃饭时,王新让他联系买枪,他告诉王新贵州有,之后王新没再问他买枪之事。3.搜查、提取、辨认笔录⑴搜查、提取笔录及相关的扣押清单,证明:①2018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新临时居住地高某1家厕所南侧小道里找到王新抢劫时使用的手枪及子弹15发、弹壳一枚(红色手提袋包装、外有两层白色塑料袋包裹);②同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街王新姑父家院墙与相邻院墙夹缝处找到被告人文梦君交给王新保存的原在东莞购买的其中一把手枪,该手枪用塑料袋包装;③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王新家中车棚墙角地上找到文梦君交给王新保管的另一把黑色自制手枪,该枪及五发子弹放在塑料袋内后存放在一破水壶内。上述物品,公安机关均予以扣押。⑵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岩某1辨认出被告人文梦君即向其买枪之人并辨认出其卖给文梦君的枪支。4.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涉案枪支、弹药情况及嫌疑人作案所用刀具、头套等物品的特征。5.协查函及案件材料移交书,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文梦君提供的“阿某1”的信息函请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协助抓捕阿某1;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于2018年7月23日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移交岩某1(阿某1)笔录等材料。6.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报告,证明:⑴2018年5月20日抢劫作案所用的疑似枪支1支(唯一标识为H20180617)认定为枪支;疑似枪弹15发(唯一标识为H20180618)认定为弹药;⑵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文梦君几年前从广东购买的两把疑似枪支,均可以形成待击发状态,扣动扳机,能够正常击发,经进行射击试验,均能够打燃底火,实现发射,均认定为枪支。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抢劫事实2018年2月份,被告人文梦君去缅甸购买枪支后向被告人王新、李鹏辉提议抢劫赌场,后王新纠集被告人文建东、王海龙参与。文梦君、王新、文建东、王海龙、李鹏辉与被告人党鹏经预谋,由李鹏辉在赌场做内应,由党鹏负责接送、提供实施作案物品,由王新持文梦君所购的枪带领王海龙、文建东二人持刀具体实施抢劫赌场。2018年5月19日晚,王新等人获取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白龙泉附近的蚂蚁山半山腰处刘某1(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后,由党鹏携带作案用品驾车带王新、王海龙、文建东到达赌场附近。次日1时许,王新、文建东、王海龙三人蒙面持手枪、尖刀等作案工具,采取鸣枪、言语威胁、持刀施暴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共抢走现金9万余元及被害人申某一部“苹果”6(32G)手机、被害人王某的一部“华为”mate10(128G)手机。期间,王海龙持刀将造成参赌人员被害人朱某、郑某、盛某、蔡某致伤(经鉴定,四人均系轻微伤)。后三人在党鹏的接应下逃跑并将作案工具进行隐藏或销毁,所得赃款被分赃、所抢两部手机被丢弃。经鉴定,被抢“华为”mate10(128G)手机价值4,230元,被抢“苹果”6(32G)手机价值1,360元。案发后,被抢的“苹果”6(32G)手机已被追回。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文梦君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盛某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8,000元,盛某、朱某、蔡某均对文梦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⑴王新在侦查阶段供述:文梦君策划并交给他一把枪及18发子弹实施抢劫,李鹏辉负责提供赌场位置,党鹏负责接送他们去赌场、逃离现场、找地方数钱等并提供刀、头套等作案工具。他和文梦君等人一起试枪时党鹏也在现场,党鹏知道抢劫当晚他带有枪。他和王海龙、文建东持枪、刀具体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9万余元、两部手机。他分给王海龙1万元、给文梦君约5万元、给党鹏3万元、余款归自己花销,他让王海龙将赌场抢的手机扔掉。⑵文梦君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王新先商量抢劫赌场,后王新喊来王海龙加入,前期去过两次,但均未成功,第三次文建东加入。李鹏辉主要负责提供赌场位置,他们在黄淮学院操场商量抢赌场时党鹏在场,第一次去抢劫赌场之前也曾带党鹏。第一次去抢劫时的头套、口罩、手套是从党鹏家拿的,第二次抢赌场未成功,试枪时党鹏在场。在第二次去抢赌场之后第三次去抢赌场之前,他给王新一把手枪及十七八发子弹并告诉王新让他去探路。2018年5月19日晚,王新、王海龙、文建东三人持刀、枪从党鹏家附近走小路至胡庙乡白龙泉附近的蚂蚁山半山腰处赌场实施了抢劫,事后王新给他4.8万元,其中1万元王新让他给王海龙、1万元放在他家中、1万元放在他车上、1万转到缅甸赌场。⑶文建东在侦查阶段供述:王新让他参与抢劫,文梦君组织、策划抢赌场,王新带王海龙和他到赌场里抢劫,抢劫时王新在赌场鸣枪进行震慑,抢劫得手后带他们数钱。开车的司机知道他们抢劫的事,作案工具是司机提供的,在车上他和王新等人也拿出刀、枪并商量抢劫时的分工,司机负责运送作案工具、带他们去赌场抢劫。抢劫后司机开车帮助他们逃跑、带他们找地方数钱,数钱时司机负责望风、帮助销毁抢赌场用的头套、口罩、手套等工具。⑷王海龙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文梦君、王新、党鹏、文建东、李鹏辉参与了2018年5月20日1时许抢劫赌场的事。文梦君、王新是抢劫赌场的主要策划者,他是王新喊来的。他和文建东持刀、王新持枪,他们三人负责具体实施抢劫,李鹏辉主要负责提供赌场位置,党鹏知道他们实施抢劫。前一次抢劫未成功后,党鹏接他们离开,党鹏和文梦君、王新、王海龙一起去试枪,作案工具由党鹏提供。案发当晚,王新、文建东、王海龙三人在党鹏车上商量抢劫时的分工且王新在副驾驶装枪弹,党鹏负责接送他们去赌场并在抢完赌场后接他们离开,帮助他们找地方数钱并销毁作案的头套等作案工具及送王海龙等人离开。他们共在赌场抢劫现金约10万元,抢的两部手机被丢弃。王新称抢劫时拿的枪是王新和文梦君从缅甸购买的。前一次准备抢劫时王新给他的一把枪是王新和文梦君在东莞从“阿某2”手中购买的两把枪之一,该两把枪均由王新存放。⑸李鹏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8年2月20日,文梦君以去游玩的名义带他和王新去云南。在返回驻马店途中,王新提出抢劫赌场,文梦君让王新找人一起参与抢劫,后王新找王海龙、文建东一起抢劫赌场。同年5月19日晚抢劫赌场时,他负责提供赌场位置。⑹党鹏在侦查阶段供述:2018年5月19日晚,王新打电话让他带着一个月前放在他家的黑色包裹去黄西河桥头接王新。他开车到黄西河桥头接到王新、王海龙及一陌生男子,后三男子在车上从包裹内拿出枪支,他将三人带至王庄学校路口。次日5时许,他接王新电话去梁庄路口接王新等人去确山县竹沟镇党鹏二爷住宅处。途中,王新称王海龙在赌场砍人时还吸烟。他将王新、王海龙及一陌生男子送到地方后,王新他们三人打开一包裹数钱,他将作案用的刀具、头套、面罩等销毁。王新让他把王海龙送至信阳。他被抓当天,王新交代让他出去躲躲。2.被害人陈述⑴朱某陈述:案发当晚,他在赌场赌钱时突然听到枪响,两名蒙面、一名戴口罩人员让赌钱的人不许动并把身上的钱拿出,他因不愿意交钱被蒙面的人用刀及铁棍打昏,后被送医院。⑵蔡某陈述:2018年5月19日晚,他在胡庙山里一赌场内卖瓜时,三名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沾满泥巴的蒙面男子冲进赌场,其中两人持尖刀、一人拿手枪。一蒙面持刀男子从他身上搜出700元现金交给另一蒙面男子,因交钱不及时,他左肩膀及大腿被捅伤,后两名持刀男子将钱装进黑色袋子逃离。⑶郑某陈述:2018年5月20日1时许,他在胡庙乡山上一赌场赌博时,听到一声响,后见两名戴头套及一名蒙面男子闯入赌场,一部分参赌人员翻窗逃跑。一名持枪抢劫人员开一枪后没人敢动,其中一拿尖刀男子捅伤几名蹲下慢的人,参赌人员被迫将身上的钱装在戴头套男子事先准备的黑色旅行包内。他翻窗户逃走,三名抢劫人员离开时在赌场外遇到他,因他身上没钱被捅伤。⑷盛某、刘某2、倪某某、王某、孙某某、洪某某、高某2、朱某某、申某、王某1陈述,均证明2018年5月20日1时许,一声枪响后,两名戴深色头套、一名戴深色口罩的男子闯入赌场,他们以为是警察抓赌,后因三人让参赌人员把钱交出,有人翻窗逃跑,拿枪的人开枪,后他们把身上携带的钱交出,王某的“华为”P10手机及申某的“苹果”6手机也被抢走。持刀男子在搜身过程中,因他们未把钱交出或交钱慢被刀划或捅伤。抢劫持续半小时,后三名抢劫人员逃离。3.证人证言⑴李某1证言:2018年5月19日晚,他驾车带朋友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白龙泉半山腰处一赌场。案发时,他在屋内听到一声枪响以为是警察抓赌,遂跳窗逃跑,在窗外见有人蒙面、戴口罩才知是抢劫,其中两人拿尖刀,一人拿手枪。抢劫人员让参赌人员把钱交出并挨个搜身。他怕有人受伤,就喊“你们多少收拾点钱,别伤人,各个路口都堵着了,警察马上到”,持枪男子朝他开一抢。他害怕遂趴下,对方继续搜身后带着抢的钱逃离。⑵王某2证言:2018年5月19日晚,他和朱某、孙某某、刘某1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山上青龙湾生态园山上的一平房内赌博。次日1时许,听到一声枪响后,两名戴面罩、一名戴口罩的人闯入赌场,其中一名戴面罩拿手枪的男子关上门,另一名戴面罩和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各拿一把尖刀。戴口罩持刀男子站赌场桌上,戴面罩持刀男子搜参赌人员身上的钱。期间,有人没主动交钱,被刀划伤或捅伤。赌场内卖水果人的肩膀、大腿被捅伤,朱某腿上被捅一刀。窗外有人喊“山上的人马上就过来了,有个差不多就行了”,拿枪的人遂向窗外开了一枪,再没人敢说话。抢劫持续约二十分钟,后三名抢劫人员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袋子逃离。⑶张某4证言:2018年5月20日凌晨,她在赌场听到一声响,后有两名拿刀、一名拿枪的人闯入赌场,三人让参赌人员蹲下把钱交出,赌场里有人翻窗逃跑。拿刀的人搜参赌人员身上的钱,给钱慢的人被刀划伤,抢劫的人见她包内没钱把包还给她。⑷商某1证言:2018年5月19日18时许,他和商某2、张某4到胡庙山上一个农家院房间内赌博。次日1时许,他听到一声响声,三名戴深色头套的男子闯入赌场,其中一人拿枪、另两人拿尖刀。三人进入赌场后,拿枪的人朝天花板开一枪,他翻窗户逃跑。约二十分钟,一人在窗户边喊让抢劫的人快点走,抢劫的人朝窗户方向开一枪,几分钟后三名抢劫的人从农家院出来沿下山的路逃离。⑸田某某证言:2018年5月19日19时许,他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白龙泉赌场。零时许,他到隔壁房间接电话期间听到有声响,以为是公安机关抓赌便逃走。后他从赌场跑出的人处得知有人抢劫赌场。⑹周某某证言:2018年5月19日21时许,他到赌场赌博。次日1时许,他听到一声枪响,两名拿刀男子及一名拿枪男子进入赌场,拿枪男子用枪指着赌场的人,参赌人员有人跳窗逃跑,持刀及持枪的人让参赌人员交出钱。期间,拿钱慢的参赌人员被一名持刀抽烟的男子用刀砍伤。窗外一人让抢劫的人赶紧走,拿枪的人往窗外开一枪,后抢劫的人拿钱离开。⑺李某3、孟某某、张某2、王某3、宋某1、刘某1证言,均证明2018年5月20日1时许,两名持刀男子、一持枪男子抢劫赌场。期间,一名戴口罩持刀的抽烟男子抢劫时将参赌人员不同程度划伤、捅伤的情况。⑻王某4、付某1、陈某某、王某5、马某某、付某2、秦某某,证言,均证明2018年5月20日1时许,一声枪响后,两持刀男子、一持枪男子闯入赌场实施抢劫,他们遂逃离赌场。⑼任某某证言:2018年5月20日1时许,他在赌场赌博去厕所期间,听到“砰”的一声,后见三名男子进入赌场。他以为是抓赌的警察就跳到旁边沟里,过一段时间又听到一声枪响,后下山躲到一饭店。半小时后,他接电话得知赌场被抢。4.被抢手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被抢“苹果”6的手机追回及该手机的相关特征。5.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及扣押清单⑴搜查、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在被告人党鹏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确山县竹沟镇党鹏二爷废弃房屋内的桌子抽屉内提取两把作案所用尖刀、在房屋外提取抢劫后用刀割烂的深色头套两片。上述物品,公安机关均予以扣押。⑵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盛某、蔡某、朱某均辨认出被抢劫时被告人所用的刀具。6.鉴定意见⑴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法医)字(2018)156号、157号、158号、159号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朱某、蔡某、郑某、盛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⑵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华为”mate10(128G)手机价值4,230元(未追回),被抢“苹果”6(32G)手机价值1,360元(已追回)。7.收条、谅解书,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文梦君亲属赔偿被害人盛某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8,000元,盛某、朱某、蔡某均对文梦君表示谅解。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部分,予以采信。故意伤害事实2015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文梦君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东段燃面馆门前,因经济纠纷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致刘某左侧锁骨骨折、多发性肋骨不全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文梦君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取得刘某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文梦君供述:2015年9月6日晚,他因经济纠纷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燃面馆门口及附近对刘某头、脸部进行殴打,致刘某头部流血。后他将刘某送医院包扎。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9月6日20时许,他和许建华在驻马店市文明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一“农家院”吃饭时,文梦君带两个人找他并让他打欠条,后四人一起去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第十二小学对面燃面馆找梁某某要钱。期间,文梦君用酒瓶击打他头部,他倒地后文梦君等人继续对他殴打。后四人将他送到医院进行包扎,四人离开后他打电话报警。3.证人证言⑴易某某证言:2015年9月6日晚,他驾驶文梦君的豫Q×××**号车载文梦君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燃面馆门口后在车内玩手机,后听到吵架声,见文梦君殴打一男子。后文梦君让他开车带被打男子等人到医院。⑵杜某某证言:她是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燃面馆老板。2015年9月6日20时,她听服务员说面馆外有人打架,到门口时发现一男子捂着头坐地上,另一男子左胳膊夹着钱包站在旁边,后拿包男子和坐在地上男子一起离开。⑶梁某某证言:2018年9月6日21时许,他夫妻及宋某2夫妻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燃面馆吃饭,见文梦君打刘某一巴掌,又听到酒瓶砸头上的声音,后刘某蹲在地上,他和妻子及宋某2夫妻离开。⑷文某某证言:她是梁某某妻子。案发当天,她和梁某某、宋某2、张某3一起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燃面馆吃饭。期间,她从卫生间出来时见刘某坐地上,身上有血,文梦君在刘某身旁站着,文梦君称刘某是被他打伤的。⑸宋某2证言:2018年9月份的一天,梁某某约他夫妻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燃面馆吃饭。当日21时许,他看到两三个人殴打一男子,后他回家。⑹李某2证言:他是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作人员。2015年9月6日,他治疗一名叫刘某的患者。经检查发现刘某头部有外伤,刘某自述头面部、胸部疼痛。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梁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文梦君即2015年9月6日21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燃面馆殴打刘某之人。5.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刘某左侧锁骨骨折、多发性肋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文梦君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种费用14万元,刘某对文梦君表示谅解。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的刑事拘留、逮捕等手续,证明被告人文梦君因该起故意伤害事实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8年12月6日撤销相对不起诉决定。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窝藏事实2018年6年7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1在明知王新、党鹏、文梦君等人涉嫌抢劫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王新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臧集黄西河桥处和党鹏见面,帮助王新逃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文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得知赌场三天前被抢后已怀疑是王新等人作案。2018年6月7日,他送王新找党鹏时才确认赌场是王新等人所抢,因碍于情面送王新去找党鹏。2.证人证言⑴文梦君证言,证明王新等人抢劫赌场后,文某1到他家找他问抢劫的事,他不让文某1管抢劫赌场的事。⑵王新证言:2018年6月7日15时许,他电话联系文某1让文某1开车送他去找党鹏。他在黄西河桥见到党鹏后,文某1开车载他和党鹏转了一会,后党鹏离开。文某1开车载他到文城路口时,他接到东莞一朋友电话称文梦君被抓,还问他文梦君是否在驻马店犯罪,他没回答挂断电话。文某1知道他和文梦君等人之前抢劫的事后,他让文某1送他去找党鹏,文某1开始说让他自己坐车,之后开车把他送到黄西河桥离开。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交有下列综合证据:1.前科证明,证明:⑴被告人王海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⑵被告人文建东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⑶被告人李鹏辉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⑷被告人文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抓获经过,证明七被告人均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明七被告人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梦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三把枪支、多发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三把枪支、多发弹药,并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的枪支而为其存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鹏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的一把枪支、多发弹药而为其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文梦君、王新、王海龙、文建东、党鹏、李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5,590元,数额巨大,并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文梦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文某1明知王新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文梦君、王新、李鹏辉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鹏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实施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文梦君、王新、李鹏辉在其分别参与共同实施的行为中,文梦君、王新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鹏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的该项犯罪主要事实,文梦君、李鹏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的该项犯罪全部事实,其中王新还配合公安机关起获所储存的三把枪支及相关弹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王新辩护人提出的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王新辩护人、文梦君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
本院认为,王新、文梦君到案后有义务如实供述购卖枪支的上线人员情况,且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抓获上线人员、起获涉案枪支、弹药的情形属已经本院认定的坦白情节,不属立功,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王新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新犯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案有王新在侦查阶段供述、共犯文梦君、李鹏辉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新均参与涉案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犯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文梦君辩护人提出所购买的枪支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据证明文梦君所购枪支被其用于实施抢劫犯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已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李鹏辉提出其所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应为从犯及其辩护人提出李鹏辉在该起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文梦君系策划者、枪支提供者,被告人王新系纠集者、组织者并持枪积极参与具体实施抢劫犯罪,被告人王海龙持刀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并致伤多人,被告人文建东持刀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均系主犯,但在量刑时可根据各自具体所起作用酌予区分;被告人党鹏参与抢劫犯罪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负责接送、提供实施作案物品,被告人李鹏辉参与抢劫犯罪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负责提供所抢赌场的具体位置,相对王新等具体实施抢劫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文梦君、文建东、李鹏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所参与的该起全部犯罪事实,王新、王海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所参与的该起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王海龙有犯罪前科、文建东有劣迹、文梦君已赔偿被害人盛某、朱某、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抢的“苹果”手机于案发后已追回,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对文梦君的辩护人提出文梦君未直接实施抢劫,系从犯或作用较小主犯的意见、王新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新所犯抢劫罪应为从犯的意见、文建东的辩护人提出文建东系从犯的意见均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对王海龙辩护人提出王海龙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意见、文建东辩护人提出文建东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及李鹏辉的辩护人提出李鹏辉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党鹏提出其只是开车、不知抢劫之事,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党鹏事前未参与预谋抢劫、无证据证明党鹏案发前踩点,也未准备作案工具,认为党鹏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现有共犯王新等人供述及党鹏侦查阶段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党鹏事前参与抢劫犯罪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负责接送、提供实施作案物品等行为,党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梦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文梦君在案发后已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其辩护人提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文梦君该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文梦君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后果,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窝藏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文某1有犯罪前科及劣迹,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其辩护人提出文某1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文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且其所窝藏的王新身犯数罪、罪行严重,其窝藏行为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七)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新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4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文梦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王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
四、被告人文建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
五、被告人李鹏辉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
六、被告人党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七、被告人文某1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对扣押在案三把枪支、15发子弹、两把作案所用尖刀、深色头套两片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九、责令被告人文梦君、王新、王海龙、文建东、党鹏、李鹏辉连带退赔被害人王革委经济损失4,230元。
十、对被告人文梦君、王新、王海龙、文建东、党鹏、李鹏辉违法所得共计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红宇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