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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2676号

卢志萍、梁泳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志萍;梁泳梅;陈是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萍,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村丹桂街十三巷一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清,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泳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非,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嘉仪,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陈是迅,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村丹桂街十三巷一号,上诉人卢志萍因与被上诉人梁泳梅、原审被告陈是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志萍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卢志萍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志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