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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执478号

夏侯金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夏侯金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21执478号

被执行人:夏侯金喜,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人,住分宜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05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04月02日对收缴罚金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并向分宜县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下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判处的罚金总额为23万元,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已执行罚金0元,未执行罚金23万元。因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刘新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竟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