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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5执122号之一

魏小建、张小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魏小建;张小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5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小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蠡县。被执行人张小新,女,1964年5月5日出生,住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