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5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小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蠡县。被执行人张小新,女,1964年5月5日出生,住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