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3执恢13号申请人乔勇被执行人周海英被执行人陈建婷被执行人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乔勇申请执行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乔勇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海英、陈建婷、淅川县森熔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别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