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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1执503号

谢正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谢正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503号

被执行人:谢正良,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审理的被执行人谢正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2019)湘07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正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谢正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8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正良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19年7月25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谢正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正良未购买任何保险。2019年7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正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谢正良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正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谢正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熊 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