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澜澜,女,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沈家军,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胡澜澜与被执行人沈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家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9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沈家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沈家军名下有号牌为浙A×××**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及号牌为豫S×××**别克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沈家军购买了位于商城县城关镇锦绣家园A区3栋2单元1101室房屋一套,现该房屋正在处置中。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共履行20000元的还款义务。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9年6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胡澜澜就该案的终本事宜进行约谈释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豫1524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