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623执1047号之一

易兴与段开先、周翠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兴;段开先;周翠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易兴,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段开先,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居住地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周翠容,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居住地四川省中江县。关于易兴与段开先、周翠容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借期内利息7000元和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翠容所有的牌号为川XX的荣威牌小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段开先、周翠容十日内将该车提交本院封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小  明

审判员 杨  文  太

审判员 彭  玉  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承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