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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425号

章新荣脱逃罪盗窃罪累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脱逃
当事人
章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425号罪犯章新荣,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南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新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原判余刑十三年八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5322号、(2011)洪刑执字第3159号、(2013)洪刑执字第1141号、(2015)洪刑执字第7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八个月二十天、一年二个月二十天、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新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章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新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