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赣01刑更3400号 罪犯熊水根,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作出(1999)饶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水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熊水根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2000)赣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提出申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2)赣刑监字第2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水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已履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5387号、(2017)赣01刑更2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罪犯熊水根提请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水根减刑一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提出撤回对其减刑建议,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撤回(2019)赣豫章狱减字第321号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