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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31执恢1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与王强强、王秋宏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王强强;王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3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负责人沈军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陕西省眉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强强,男,汉族,1996年9月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太白县.被执行人王秋宏,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太白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与王强强、王秋宏保险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33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返还代付的赔偿金114390.64元及诉讼费1290元,并承担本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强强、王秋宏个人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晓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书未执行完毕款项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9)陕0331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屈振江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