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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执3559号

万鑫与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万鑫;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3559号

申请执行人:万鑫,男,1998年7月2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金樽花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屠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艳萍,女,1975年4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关于万鑫与曾艳萍、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赣07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9242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其中曾艳萍除赔偿61618元及利息,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0809元。该案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曾艳萍、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曾艳萍、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艳萍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曾艳萍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财产登记机关分别对被执行人曾艳萍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证券、工商股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温华林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证券、工商股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30809元,未执行61618元及(逾期)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艳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万鑫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赖国海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永胜  

书记员骆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