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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3执恢229号

梁朝深、杨兵杏、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朝深;杨兵杏;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23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梁朝深,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被执行人:杨兵杏,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住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杨兵杏。 申请执行人梁朝深与被执行人杨兵杏、惠州市嘉宾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杨兵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朝深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本金支付从2013年8月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4元,由被告杨兵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杨兵杏名下位于惠东X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在本院(2019)粤1323执恢132号案中首查封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他案中首查封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23执恢2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雷宇宁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