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执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1-1)。
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南北少林武校对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14421765。
法定代表人:柯行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柯行锋,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柯行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9,373.42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按年利率15.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柯行锋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柯行锋负担诉讼费24,475元。因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柯行锋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柯行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在生产经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银行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