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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91民初541号

王秀川与李树平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王秀川;李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91民初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秀川,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树平,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秀川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树平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王秀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被告(反诉原告)李树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川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李树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川及反诉原告李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秀川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李树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秀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反诉原告李树平负担。

审判员  陈跃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