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4018号罪犯曾和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在江西省洪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曾和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2个。另查明,该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次假释交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和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