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6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坤明,男,1985年8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李奉兵,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刘坤明与李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2726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奉兵应向刘坤明支付款项9.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370元。因李奉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坤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凌涛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奉兵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奉兵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刘坤明认为数额太少,不要求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李奉兵名下有汽车一辆,201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前述车辆未找到,未能实际扣押。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车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前述车辆予以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李奉兵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修文县村民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李奉兵无不动产权属登记,其在住所地无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奉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李奉兵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坤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奉兵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刘坤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奉兵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奉兵名下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处置,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坤明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2726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奉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坤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茂江
审 判 员 林 靖
审 判 员 莫义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张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