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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4执510号

沈宝彦与董伟龙、许春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宝彦;董伟龙;许春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2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沈宝彦,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伟龙,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春亭,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沈宝彦与被执行人董伟龙、许春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宝彦与被执行人董伟龙、许春亭达成和解,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谦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