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2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沈宝彦,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伟龙,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春亭,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沈宝彦与被执行人董伟龙、许春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宝彦与被执行人董伟龙、许春亭达成和解,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谦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