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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170号

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莤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星华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