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莤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硕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星华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