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1552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书志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书志拒不履行本院(2019)皖0881刑初11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30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叶书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