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06执692号之一

铜陵一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一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一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高联村。

法定代表人:李凌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村。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778.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