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4151号
原告:田影利,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丁文韬,亳州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魏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00000047787(1-1)。
法定代表人:郑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影利诉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影利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影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影利承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