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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4151号

田影利与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影利;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4151号

原告:田影利,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丁文韬,亳州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魏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00000047787(1-1)。

法定代表人:郑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影利诉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影利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影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影利承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