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37号申请人李学道,男,1950年5月2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仝华,女,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郭国明,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李学道诉仝华、郭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05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仝华、郭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道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因仝华、郭国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经查,除发现郭国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541.77元(现已划拨),名下起亚牌车辆豫E×××**(现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16日向滑县房产管理局、滑县国土资源局、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土地登记信息和公积金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信息;本院2019年1月24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和收人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郭国明作出拘留15日决定。(拘留未实施)。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5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森彪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志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怡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