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2民初1869号
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994846XG。
法定代表人:张权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书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书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屈斌岐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小妮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