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农民。 被执行人徐树海,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与被执行人徐树海民间借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81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执行。
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徐树海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