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硕然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小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407133231XM。
法定代表人:宁乐灿,该社经理。
被执行人:仇恒科,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仇雪柱,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仇登信,男,194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硕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4民初2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传照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5519元。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鲁1724执1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仇恒科、仇雪柱、仇登信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吴传照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传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传照的债权44481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724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44481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允欣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建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