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肖银凤,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许协国,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肖银凤与被执行人许协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1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银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协国返还申请执行人肖银凤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许协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许协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许协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协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协国名下浙J×××××南骏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许协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协国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许协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银凤,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许协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17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周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