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969号罪犯周飞虎,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飞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2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飞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3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向原审法院交付退赔款53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飞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