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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8号

刘永刚与樊瑞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刚;樊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2执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住托克托县。 被执行人樊瑞军,男,住托克托县。 本院在执行刘永刚与樊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永刚重复申请执行,故申请人刘永刚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12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贾苹风

审判员 刘晓冬

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