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2执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住托克托县。 被执行人樊瑞军,男,住托克托县。 本院在执行刘永刚与樊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永刚重复申请执行,故申请人刘永刚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12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贾苹风
审判员 刘晓冬
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