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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执567号之一

李现新、惠东县平山峻源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现新,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平山峻源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经营者:林镇州。

被执行人:林镇州,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李现新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平山峻源木材加工厂、林镇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的依据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18]第370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23执5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镇州与案外人林春艳、林伟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粤1323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3执5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镇州与案外人林春艳、林伟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镇的房地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