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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恢427号

王国强、邵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强;邵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邵义军,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王国强申请执行邵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义军在金融单位的存款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