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杜茂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刘淑海,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刘培强,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茂军与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4民初2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传照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归还借款3055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鲁1724执19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刘淑海、刘培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吴传照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传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传照的债权3055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724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055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允欣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建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