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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538号

陈忠合同诈骗罪主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538号罪犯陈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浙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本院以(2017)赣01刑更2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次。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3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