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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5执125号

澄城县韦庄镇果旺发泡网厂与袁宝权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澄城县韦庄镇果旺发泡网厂;袁宝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5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果旺发泡网厂,住所地:澄城县XX镇铜五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雪栎,女,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袁宝权,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果旺发泡网厂与被执行人袁宝权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宝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执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刘 长 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