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5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果旺发泡网厂,住所地:澄城县XX镇铜五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雪栎,女,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袁宝权,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果旺发泡网厂与被执行人袁宝权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宝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执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刘 长 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