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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25执18号

陈玉梅与张桂芬、陈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梅;张桂芬;陈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18号

申请人:陈玉梅,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桂芬,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陈毅,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陈玉梅申请执行张桂芬、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梅以与被执行人张桂芬、陈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彦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