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18号
申请人:陈玉梅,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桂芬,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陈毅,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陈玉梅申请执行张桂芬、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梅以与被执行人张桂芬、陈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彦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