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515号罪犯黄国强,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浙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国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浙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赣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本次减刑交付财产8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