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1769号
原告:董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三角岔湘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洪,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罗志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贺冬媛,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董忠与被告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向、贺冬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董忠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忠负担。
审判员 王蓉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刘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