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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121号之一

张义国、高跃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义国;高跃风;向保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义国,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高跃风,女,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向保林,男,生于1974年6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义国、高跃风申请执行与向保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282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向保林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张义国、高跃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保林履行了部分义务,当事人就下余部分自行和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义国、高跃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282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