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义国,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高跃风,女,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向保林,男,生于1974年6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义国、高跃风申请执行与向保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282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向保林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张义国、高跃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保林履行了部分义务,当事人就下余部分自行和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义国、高跃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282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