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404号罪犯陈小军,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于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已交纳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135号、(2017)赣01刑更5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次。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