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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533号

聂雨与简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雨;简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533号

原告:聂雨,女,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云龙,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聂雨与被告简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简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3万元,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后原告申请变更第2项诉请中的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金额为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被告双方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如拒绝会影响双方的恋人关系,故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向被告转款,至2018年6月,两年的时间里原告向被告支付上百笔款项,共计18余万元。2018年6月18日,原被告进行了汇总结算,被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6万元,同意支付3万元利息,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本息,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特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简云龙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多次向被告转支借款。被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原告签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聂雨与简云龙自2016年5月12日确认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简云龙向聂雨借钱多笔,为了有个阶段性的总结,立此借条,作为借款凭证。聂雨简云龙两年之内发生多次支付宝、微信、现金等经济来往,总概,聂雨已经借了16万元给简云龙,并且未还,以上金额未算利息。简云龙承诺还给聂雨以上人民币并支付利息3万元。以上借款简云龙确认已经收到,并同意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以上借款及利息还清。如不能还清,利息按日利息0.05%累积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转款记录和借条为据,双方成立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借条》中载明的金额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0日止利息2万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欠付借款16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聂雨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简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雨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0日止利息2万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欠付借款16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及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简云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聂雨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夷杨颖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