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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2民初2896号

张萍与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萍;梁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民初2896号

原告:张萍,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梁晔,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张萍与被告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张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53000元,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51个月,每月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1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说明借款时间为短期周转,月利率为每月3%,全部本息一次性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晔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兴仁市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该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志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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