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豫1526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1、2019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2、2019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庭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现在的住所,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随后告知申请人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将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4、2019年4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向周围邻居了解,只知道被执行人张某大部分时间在郑州务工,不知道具体的位置。5、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张某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8年5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的相关拘留手续交到潢川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临控措施。7、2018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徐某,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其表示无法提供。因该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依法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的下落,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标的为彩礼款165000元、诉讼费1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1526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徐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志江
审判员万筱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