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1434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刑庭依职权移交的本案件,由于执行依据错误,因该案件为二审改判,生效法律文书为二审判决,但是生效确认书及立案信息表中的执行依据仍为一审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5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