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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执1434号

张某、吴某、田某某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1434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刑庭依职权移交的本案件,由于执行依据错误,因该案件为二审改判,生效法律文书为二审判决,但是生效确认书及立案信息表中的执行依据仍为一审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5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