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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4315号

长沙市永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永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431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永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海辉。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稳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17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相当于52173元的财产(暂未计算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