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431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永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海辉。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稳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17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相当于52173元的财产(暂未计算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