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8民初282号
原告:何林俊,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汉族,住资溪县.
被告:江西省资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6292229-4。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经理。
原告何林俊与被告江西省资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曾美华
审判员 孙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