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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22执468号

严金永、周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金永;周有才;祝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2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严金永,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

被执行人:周有才,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

被执行人:祝秋兰,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系周有才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严金永与周有才、祝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9)赣062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有才、祝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有才、祝秋兰即日起履行本院(2019)赣062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有才、祝秋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有才、祝秋兰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海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