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92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唐建伟,男。
被执行人:马建军,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建伟与被执行人马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8)甘092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建军应交纳案件款21600元、诉讼费179元、执行费227元,合计22006元。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扣划被执行人马建军存款3050.92元,剩余18955.08元未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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