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兵0201执60号

李国述与张殿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殿员;李国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20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述,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张殿员,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述与被执行人张殿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9年3月19日张殿员到法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此案。我院于2019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殿员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20××49)。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即“2019年4月16日支付捌仟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壹万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支付案款期间,剩余的14175元按照年利息0.08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兵0201执60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迟万龙

审判员  包 勇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栓 更多数据: